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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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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正第三人辦理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前,應至拍賣不動產現場查勘,並應拍照及作成查勘紀錄記載該不動產之使用情形。
前項查勘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拍賣抵押土地時,該土地上之使用情形,如土地上有工作物或農作物時,其權利者。
二、建築物之占有使用人,如非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時,其占有使用人及占有之原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