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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要保機構,應於前條之基準日起一個月內,向存保公司提出基準日存款標的之負債總額及保險費基數,並繳納應付之保險費金額;其繳付方式,由存保公司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