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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申請自備電子封條經關務署書面審查合格之業者,應於經許可使用自備電子封條時,批次另向關務署與所轄關區遞送電子封條序號及唯一識別碼對照表清冊(含電子資料),並具結不得外流及複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