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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出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應填送出口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一、離岸價格逾等值美幣五千元。
二、依相關法規有輸出規定。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者,不在此限。
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之物品。
四、復運出口案件需調閱原進口報單之物品。
五、屬國貨出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5」)和外貨復出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3」)適用範圍以外。
六、其他依法令應向海關辦理報關之郵包物品。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報關者,由郵政機構通知寄件人辦理出口報關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