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3:0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案件經主管機關調查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財政部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後,終止調查:
一、補貼、傾銷或損害之證據不足。
二、補貼金額低於其輸入我國價格百分之一。
三、經最後認定傾銷差額低於輸出國或產製國同類貨物輸入我國價格百分之二。
四、數個涉案國家,其個別傾銷或補貼輸入數量低於同類貨物進口總數量百分之三。但各該涉案國家進口數量合計高於同類貨物進口總數量百分之七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終止調查時,財政部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予公告後結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