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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