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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民間機構參與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嘉義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
次餘震災區之公共建設,其所購置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
備或技術或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