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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藍色申報人所送申報文件如不齊全或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稽徵機關應通知其於十日內補正:
一、申報書表計算錯誤者。
二、申報項目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自行調整或其調整項目不合規定者。
三、減免所得稅部分與非減免部分之區分計算不清晰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