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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查核人員前往菸產製工廠查核時,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表,會同工廠相關主管人員逐項查核記錄。
前項查核發現之缺失,依對菸品衛生品質之影響程度,分別定為主要缺失、次要缺失及相關缺失(附表)。
三項相關缺失相當於一項次要缺失;三項次要缺失相當於一項主要缺失;同一相關(或次要)缺失有應行改善情形連續達三次以上,改列入一項次要(或主要)缺失應行改善之次數。
圖表附件:
附表菸製造業者查核缺失類別表.PDF
附表菸製造業者查核缺失類別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