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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副處長襄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公文書(稿)之批閱或核轉。
三、處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之職務代理。
四、奉派參加或主持重要會議。
五、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六、處長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業務之襄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