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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基金結束時,其資產與負債由國庫概括承受。
國庫依前項規定承受本基金之負債時,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之限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