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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聘用顧問一至三人,襄贊業務諮詢、
工程技術、法律等事項,由總經理聘請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