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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地區醫療中心、地區國軍醫院及三軍衛材供應處所屬地區庫、分庫平時負
責各責任區 (作戰區) 醫療衛生勤務,戰時接受作戰區之作戰管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