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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為求公民營通信設施,能於戰時有效配合軍事需要,軍方得依本辦法實施
演練,公民營通信機構應配合實施,但每一會計年度以不超過兩次為原則
。
前項演練時各演習單位所使用電信局之通信電路及電報話,均予免收費用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