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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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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架有電信局長途台專線之各單位,按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得逕向電信局長
途台登記掛號通話,傳報內容應按本辦法十四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