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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單位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依令運繳時,運繳單位應填送各軍種所規定
之軍品繳庫單若干份,由接收單位加蓋關防簽章後,分行交還運繳單位,
作為收帳及申請處理之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