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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人之徵用次序如左:
一、無職業者,應先於有職業者。
二、年少者,應先於年長者。
三、多壯丁之戶應先於少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