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4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
一、作戰致身心障礙:
一等:給付四十個基數。
二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三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十個基數。
二、因公致身心障礙:
一等: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等: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三等:給付十六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八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一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二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三等:給付十二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六個基數。
前項所列身心障礙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