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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合於逐後召集,儘後召集人員,因未辦理申而奉召集者,應依法接受召集
,入營後,亦不得再行申請或解除召集。
已辦理申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如遇尚未核復期間而應召入營服役者
,於核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後,得報請解除召集,惟申請人員經核定為當
次召集之列者,雖已申請核准,仍應不予解除召集,又格於軍事需要,經
國防部明令規定某種召集對象,如准予解除召集,致妨礙應需兵額者,亦
應不予解除召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