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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聘雇人員年度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評分等級如左: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四、丁等:未滿六十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