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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官: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前項免官原因消滅後,得核予復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