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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監察官應體認國軍監察工作之積極性與建設性,以嚴正、廉潔、公明之修
持,把握視察為主、調查為輔、防範重於糾舉、建議重於批評之原則,以
深入基層、解決問題為己任,確保各單位紀律、士氣、效率、風氣 戰力
等之高度水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