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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使館內之附屬機構,依法律之規定設置之。
前項附屬機構於秉承其主管機關之命辦理有關業務時,應受所在館館長之指揮、監督。
各機關因業務需要設置之駐外機構,或派赴國外辦理業務之人員,亦應受所在地使館館長之監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