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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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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與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