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6: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同時為原住民族地區者,如遇通行語實施之爭議,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情形先行處理,如不能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解決,如不能解決,由本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商決定;必要時,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