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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基本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