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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少輔會對於輔導相關資料應妥善保存至少七年。輔導對象曾為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當事人者,並應配合少年法院之通知塗銷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
除因現實上無法提供服務而結案者外,少輔會對於已辦理結案之案件,應繼續追蹤至少六個月或至輔導對象年滿十八歲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