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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外國人居留原因變更者,應於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變更登記,並
重新核定其居留效期;逾期不申請者,限期於十日內補辦,逾期不補辦者
,限期離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