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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前條駐衛警察之撫慰金給與規定如左: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按其於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每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二、因公死亡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另加發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
前項撫慰金基數及給與標準,比照第十三條之規定,未滿十五年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第一項第二款人員在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