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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管理維護公司從事下列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務:
一、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
二、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
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
四、公寓公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
五、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前項管理維護業務,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應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管理維護公司以契約約定,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業者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