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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建築師證書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刊登公報或公告。
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刊登公報或公告。
前二項之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應由受處分之建築師繳交各該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