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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變更都市計畫時其書圖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變更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應與原計畫圖比例尺同。
二、變更都部分應於變更計畫圖上以斜斑線標示之。
三、變更都市計畫書應詳細說明變更內容及變更理由、法令依據。
四、擬定細部計畫須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時,其名稱應予加註「擬定○○細
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並應另行繪圖標示主要計畫變更情形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