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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全國聯合會應於每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將年度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實施計畫登載於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有變動者,亦同。
前項訓練及測驗實施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辦理訓練之類別、課程計畫、時數及測驗方式。
二、辦理訓練及測驗事務之工作小組名冊。
三、聘請之師資人員名冊,包含學歷、經歷及講授課程。
四、訓練及測驗場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