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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經紀業申報登錄不動產租賃案件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經紀業申報登錄不動產租賃案件租金或面積以外資訊不實,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