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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基金孳息之動支,應編列預算並提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
三、管理及總務之支出。
四、辦理簽證人責任保險投保支出。
五、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