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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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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地政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自行停止執業。
二、死亡。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知悉前項事由時,應依職權予以註銷登記;地政士公會知悉前項事由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