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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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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及法院判決之原因所為之登記者,不在此限。
前項停止登記之期間,不得逾八個月。
第一項之停止登記期間、事項及前條之開始辦理分配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開始辦理分配日之三十日前公告之。
第一項公告,無須徵詢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