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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月將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資格者之基本資料及相關異動資料,於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保險人。
保險人應依前項資料辦理被保險人及主管機關之保險費負擔變更,並載明於下次保險費繳款單(以下簡稱繳款單),其有差額者,應一併結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