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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中華民國各省 (市) 得設分會,縣 (市) 得設支會,分別隸屬總會或分會
,省分會受內政部監督,直轄市分會及縣 (市) 支會受當地政府之監督,
並依其目的事業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