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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許可證應載明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許可有效期限、服務項目及服務處所地址。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將許可證揭示於服務場所內之明顯位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