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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條例第六十條所定經費編列權責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
二、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薪給、主副食、服裝、保險、撫卹及其家屬生活扶助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但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經費,由需用機關編列。
三、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專業訓練經費,由需用機關編列;其管理、住宿等經費,由服勤單位編列。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置一般替代役役男集中住宿場所,所需基本生活設施及文康設施經費,由各該替代役役男之服勤單位編列預算分擔。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