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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應受徵兵檢查役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能如期受檢時,應由役男或有行為能力之家屬於徵兵檢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檢查: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四、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五、已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出境,期限尚未屆滿者。
六、其他因不可抗力事由,而無法受檢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