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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連結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提供機關:
一、承辦人員、專責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知提供機關備查。
二、終止連結作業時,應於終止日前一個月內通知提供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