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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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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應給與撫慰金,由其遺族具領。
前項撫慰金,以其核定退職年資及死亡時月支歲費或研究費數額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職酬勞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一年歲費或研究費數額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各該民意機關具領,作其喪葬費或紀念活動所需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