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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選舉區之候選人,以各該選舉區內之人民為限;婦女候選人,在各省、
市以各該省、市人民為限;蒙古、西藏及各民族在邊疆地區者,以各該地
人民為限;僑居國外國民,以僑居國外之國民為限。
職業團體之候選人,以各該職業從業會員為限。
僑居國外之國民候選人,以居住該選舉區合計滿三年以上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