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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相關必要費用之支給,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誤餐費得由地方法院當場核發,或由地方法院採購餐點並辦理付款事宜。
二、第三條第四項之團體保險,以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為投保單位,並承擔交付保險費之義務。
三、其餘費用,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檢具憑證提出申請,經地方法院審核後,儘速以匯寄或其他方式核實支給。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