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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法院就聲明異議之事件,必要時,得訊問受處分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傳
喚證人,命行鑑定,實施勘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