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2 07:3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不得有強令或轉介當事人接受心理諮商、治療或其他類此情事之行為。但轉介各地方政府駐法院服務處所、提供政府機關或公益法人相關社會福利資訊或文宣供當事人參考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