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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經監察院彈劾者,彈劾案應連同證據,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經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者,應以移送書連同有關卷證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