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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送達證書應由行政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先行填明下列事項,黏附於封套之上:
一、交送達之行政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行政訴訟文書。
四、送達處所。
前項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據實更正並簽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